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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从北魏,唐朝开始的。
均田制,是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它规定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中国北方,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北魏初年,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赋税来源,北魏把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令。
均田令是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对巩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作用,后来隋、唐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天宝年间,无法实行土地还授,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主要措施
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差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
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
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账、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实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北魏孝文帝是如何实行均田制和三长制?
所谓均田制,就是按照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均田制实行于北魏至唐朝前期,唐朝中期之后被两税法取代。均田制对于改变北魏初期北方战乱造成的土地荒废状态,恢复农业生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均田制的发展
均田制的具体实施在北魏、隋朝和唐朝都各有不同,三个不同时期的均田制具体实施的内容:
1、北魏均田制
北魏冯太后和孝文帝推行了均田制,是在北魏?均田授亩制?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产生的背景是由于永嘉之乱以后,中国北方战乱频繁,导致大量土地荒废,农业生产受到极大影响。北魏建立之后,逐渐平定中国北方,亟需一套有效的土地制度,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并且加之五胡入华以来,留在北方的豪强据坞堡而自立,北魏建立后施行宗主督护制,任命坞堡主为宗主,让其管理地方,造成了坞堡隐瞒人口兼并土地等现象非常严重。北魏发展中后期,豪强兼并土地现象也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朝廷赋役,由此,北魏的均田制得以产生。
北魏均田制内容:十五岁以上男子授予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女子露田二十亩,桑田五亩,有时授田加倍。露田即无主土地,人口死后归于官府,不准买卖。桑田为世业田,人口死后不归官府。规定拥有奴婢和耕牛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如普通人口授田,耕牛每头授露田三十亩。十一岁以上不满十五岁,或有残疾者,授田按照一半计算。各级官员按照官职不同授予不同公田,即职分田,离官之后交付给后任官员。
2、隋朝均田制
隋朝的均田制是在北魏均田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相对于北朝后期门阀豪族占田等现象,对均田制内容作出了一些改变。主要内容为:官员可授予世业田,也按照品阶授职分田,还设置为官署提供经费的公廨田。免除妇人、奴婢和部曲的租调,但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隋朝十八岁为丁称中男,二十一岁为成丁称丁男,授予露田八十亩,六十岁还田。授桑田二十亩。贵族及官吏授田有优待,永业田也可多达百顷,职分田则数顷。
3、唐朝均田制
唐朝均田制在北魏和隋朝均田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相对于北魏和隋朝的规定又有一些新的不同。
主要内容:在露田基础上改为口分田,男子十八岁以上授予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对年老、残疾男丁授口分田四十亩,守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如果为户主,授永业田二十亩。另外,商人、官人、道士、尼姑等也授田各有不同。妇女、部曲、奴婢不再授田。对贵族和官员按照品阶授予永业田,另有职分田和公廨田。贵族官员的永业田可以买卖,平民的永业田也可以买卖。迁徙等特殊情况,口分田也可买卖。
均田制的发展及三朝的区别
均田制自北魏产生以来,直到唐朝,是随着不同历史时期做出相应改变的,从三朝均田制的内容来看,有着很明显的区别。
(1)授田多少的区别
最为明显的便是授田多少的区别,其中妇人、奴婢和耕牛的授田区别较大,北魏时期妇人、奴婢和耕牛都有授田,到了隋朝之后,隋炀帝继位废止奴婢和耕牛的授田。到了唐朝时,已经对于妇人、奴婢和部曲等人不授田地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是在授田人口上的明显差异。
(2)对于贵族授予田地情况的差异
首先北魏的均田制本来就是针对贵族豪强圈占土地的一次改革,而北魏时期对于奴婢、耕牛等作出同样可以授田的规定,是对于豪强贵族的妥协。相对于北魏,在隋唐时期的均田制,逐渐取消了奴婢和耕牛授予土地的规定,便是对于北魏时期依靠奴婢、部曲和耕牛等来多占土地的情况。
但是相应的,在隋唐时期的均田制之中,对于贵族土地也逐渐有了优抚。隋朝时?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唐朝时?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各个爵位,授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这是在取消了从北魏时期允许贵族以奴婢和耕牛等来圈占土地,到依靠明确规定给予优抚的转变。
(3)官员授予田地的差异情况
北魏时期的官员,按照职位高低分别授予不同数量的职分田,这些田地并不能在官员离职后带走,会转交给后来继任官职的官员,也就是田为官职所设。
而等到了隋朝时期,已经给官员授予永业田了,不必在离职之后交付给下任。而且,还专门设置了公廨田,以充当官员办公经费。
唐朝时对于官员的授田,也同贵族授田一样,按照官员品级授予不同的永业田,另外还有其他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作为官员俸禄的补贴,公廨田是官员办公费用。
(4)土地买卖上的不同
在三个朝代均田制中,对于土地买卖的情况也有着很大不同。北魏时期的露田,不准买卖,而发展到唐朝时,口分田已经允许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买卖。
而北魏时期的桑田即永业田,可以买卖,但只限于超过按照丁口计算授予的桑田之外。唐朝时贵族官僚和平民的永业田,便已经可以买卖了。
通过以上对北魏、隋朝和唐朝时的均田制进行盘点,北魏、隋、唐三朝的均田制虽然各有不同,但都是在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田地原则上基本相同。只是在各自具体内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相应的土地制度也会随着时局的改变而改变。在奴婢、耕牛等授田情况上,贵族、官员授田差异上和土地买卖上等方面的不同,都是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时局做出的调整.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北魏的豪强地主势力非常强大。他们仗势“荫附”大量民户,替自己耕种田地、驱使奴役,致使“百室合户,千丁共籍”,荫户完全隶属于豪强宗主之下。这些“荫附者皆无官役”,受“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孝文帝为了和豪强地主争夺人口、劳动力和缓和农民的反抗,巩固封建统治,便在公元485年和486年先后实行了均田制和三长制。
均田制规定:男子15岁以上,受(给)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与平民一样授田。丁牛一头,受田30亩,限四牛。所授的露田,如系休耕一年的,多授40亩,休耕二年的,再多授40亩。露田不准买卖,身死或年老不能耕种时,必须归还政府。男子还授给桑田20亩,种桑50株、枣5株、榆3株,皆为世业,不再还给政府。田地不足的地区,“听逐空荒”,可迁往他郡。
孝文帝实行的均田制,是北魏早先实行的“计口授田”的推广和发展。它只限于在政府控制的无主荒地上实行,并不侵犯地主已经占有的土地,而且还通过奴婢和耕牛授田,肯定了地主比贫苦农民受有更多的田地。尽管如此,均田制的推行对于加强北魏中央政府的力量,开垦荒地,恢复、发展农业生产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均田,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是有地可均.本来,北魏所处的黄河流域人口众多,经济富庶,是中国开发最早的精耕农业区,秦汉时期已成为全国的经济中心.然而,自西晋末年以来,社会动荡不安,战乱使土地大量荒芜,这些无主土地便成为北魏政府得以均田的基本条件.
北魏实行均田,向农民分配的土地除了荒地外,是不是还有从豪强地主手中收回的多占土地呢?史料没有记载.实行均田制后,对地主来说,除了部分隐户被括出,其利益受到一些限制外,对他们多占的土地并没有触动.均田制就其实质来讲,是保护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
第二,有大量游动人口.北魏时期,社会上有许多因逃避战乱而四处游动的人口.大臣韩麒麟上表说:“今京师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这些失业流散人口,大部分是失去土地或没有土地的农民.数量巨大的游动人口给封建政府造成了极大压力,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解决土地荒芜和游动人口问题,促使二者结合,最好的办法是使无地者获得土地,使他们安居乐业.当时,既有广大弃耕的田地,又有众多的游动人口,实行均田制势在必行.
第三,整顿户籍,加强国家对基层社会组织的管理.户籍是实行均田和征收赋税劳役的主要依据,而遍布各地的宗主督护和坞壁隐匿了许多人口,造成均田制不能顺利推行.为此,北魏政府在颁布均田令之前,先在统治区内实行三长制.三长制即把人民按照邻、里、党三级组织起来,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里为党,各设一长.这实际上是沿袭战国秦汉以来的什伍制度而建立的一种地方组织.三长的职责主要是检察、编造户籍;催督租赋,征发徭役、兵役;劝课农桑,推行均田.三长制的建立,破除了宗主督护制,增加了国家控制的人口,为均田制和租调制的实施做了组织上的保证.
以上三个条件的具备,为北魏实行均田制铺平了道路.
从历史发展看,授田一直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北魏的均田制借鉴前代的经验,顺应了历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姓对劳动人口的占有,促进了农民与土地的结合,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史载,均田制实行后,“公私丰赡,虽时有水旱,不为灾也”,北魏社会进入了平稳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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