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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能落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期房的购房合同在房交所备案完成后,就可以迁户了,凭购房合同原件和房管局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代替房产证原件使用。各省辖市对迁户的具体规定有差异,以下是重庆地区的迁户要求,作参考:
一、外籍入渝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要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2、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贷款购买,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3、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者本人与所在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或《聘用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期房实质上就是商品房预售的房屋,具体是指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
:由于合同解除构成“合同必须严守”规则的例外,因此,各国对合同解除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与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法定解除相比,5第94条第4项规定的法定解除不需要催告对方当事人,所以,法律对此种合同解除的限制就更加严格,必须即致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我国权威学者的看法,迟延履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的重要性。如果时间因素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违反了规定的交货期限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如果时间因素对合同并不重要,迟延造成的后果也不严重,则在迟延以后,不能认为迟延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合同。当然,在确定迟延是否严重时,还应考虑到迟延的时间长短以及因迟延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6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吉春公司并不能证明时间对合同目的的影响,而且新庄公司也只是迟延了10天,因此,不能认为迟延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另外,吉春公司交付房屋的事实本身也说明了新庄公司的迟延并未导致吉春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十一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时,应组建与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是入渝登记备案人员,并到岗履职。
第十二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应组织拟派驻该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市城乡建委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其在渝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十四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将在渝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整改、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市场清出等处理,对被清出重庆建筑市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3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未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入渝施工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将资质证书借给他人在渝承接工程的;
2、在渝施工期间,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或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隐瞒或拖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在渝中标工程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时承诺配备,或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随意更换的;
6、在渝中标工程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是已备案人员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8、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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