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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班主任第44关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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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颁布《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取消留级
时间:2006年02月27日16:40 我来说两句(0)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晚报讯 今后,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否则可能不能获得学籍。今天上午,市教委颁布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对本市中小学学制、考核与评价、休学、复学、退学;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将从今年4月1日起试行。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初中学制为4年,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该办法对跳级学生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对于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获得单科免修。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如果是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本市转学适用于全家迁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或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生。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新办法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积极也作为留级考察的标准之一,只要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需要留级。该规定明确本市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准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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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7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中小学学业评价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我们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教委基教处。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 (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 (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二条 (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 (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 升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 (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 跳级免修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 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 (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第五十二条(区县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地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教育改革试点学校)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备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十年一贯制学校和高中学分制试点学校,继续按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十四条 (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地方法规)
南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
刘晓晶,女,汉族,1949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中学高级教师。1969.11-1974.7山西长治钢铁公司子弟学校教师。1974.7-1977.11山西师大物理系学员。1977.11-1998.8太原外国语学校办公室主任、书记。1998.8-至今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学校校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南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我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学籍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指导下,按照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系统要求,实行省、市、县、学校分级管理。
市教育局制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宏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籍,直接管理普通高中学籍,负责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汇集上报本辖区中小学学籍信息。
县区教育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制定学籍具体实施办法,直接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学籍,按照要求采集学籍信息、建立管理系统、监控管理过程、落实管理制度、汇集并上报学籍管理信息。颁发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系统,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学籍信息采集、学业成绩的考核、综合素质的评定及毕业资格的认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学籍相关资料按照年度,统一归档。中小学学籍有变更者,要在每学期始业后第一月内按有关规定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四条 学籍是学生取得相应受教育阶段学习资格的证明,是学生在相应学习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记载资料。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同区域内校际之间的学额控制和办学行为的监督。学籍管理应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办学管理和区域内正常的教育秩序,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健康和持续发展。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凭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通知书到分配学校入学,学校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入学审批表注册学籍。民办初中、小学(含已批准改制的学校和分校,下同),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收新生,凭符合招生规定的新生名单注册学籍。
第六条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评定,且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学校予以录取,学生方可入学。注册学籍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凭当年参加招生考试的考号和入学通知书,采集学籍电子管理信息。
第七条 进城务工子女申请在城区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者,凭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户口本和社区居委会出示的介绍信及监护人身份证,由暂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分配入学。需接受普通高中教育者,回户口所在地按照普通高中招生有关规定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严禁举办复读班和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者,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民办学校按照批准的招生时间和范围招收学生。中小学校均不得异地办学和招生。违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九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实行主号和输号。主号即学生户口薄上规定的身份证号(小学生除外)。
初中学籍辅号为12位数,依次为入学年号两位,县区代码两位(市管学校为市直代码),乡(镇)代码两位(南阳市已规划的中心城区学校为协作区代码,县直管学校为县直代码),学校代码两位,有效数字4位。
普通高中学籍辅号12位数,依次为省辖市代码两位,县区代码两位,学校代码两位,入学年号两位,有效数字4位。如2004年南阳市镇平县第一高中所招新生的第一个学生的学籍号为:“171201040001”。
各地各校学籍号编制代码附后,学籍号代码变更时需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原因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但接收转入学生的学校必须是班额不超出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己联系转入学校,接收学校持学生个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家庭迁移户口、父母一方的工作调动手续和学生在原学校的学籍号及学籍档案材料,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备案注册,到学校办理入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跨省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须持转出学校的转学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是否同意”并加章),转入地学生户口薄、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学籍的联系函,原学籍号和学籍册,经省辖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
第十三条 中小学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起始年级上学期无特殊情况不予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不予转学;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乡镇内或县城城区内,普通高中的县域内,南阳市的中心城区内)不得相互转学;A类以上与B、C类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所有中小学不得以接受转学学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和插班生。
第十四条 未受为九年义务教育而退学者,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可依照《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强制学生返校。对有退学情况不同时上报或变相驱赶差生的教师、校长,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由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可准予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生和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历证明,由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其学籍。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学校应令其休学治疗。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和监护人须在第一次休学期满之间,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但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和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应持休学证明及有关材料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应按时复学,可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为普及教育,且为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综合素质考评达到C级以上等级、学科学习成绩测试合格,均符合升级条件应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它方面有特长者,即使部分学科成绩不合格,本人要求升级的,可准予升级。轻度残疾少儿随班就读能坚持学习,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升入初中就读者,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和A类以上普通高中,原则上取消留级制度。普通高中中的B、C类学校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在同学年内经学校补考后必修科目中有三科不及格,且必修科目会考有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可准予留级,但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中小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得留级。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中小学一律不准招收插班生,以确保区域内正常的办学秩序,确保推进区域性均衡发展。因父母工作调动确需随父母或监护人就读者,应持有关转学手续按转学有关规定办理入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原则上不得招收借读生。若学校班额允许,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其它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父母双方支援边疆者;父母双方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者;学生无监护人投亲就读者。
第二十三条 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同意到外借读证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者,应持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同意到外借读介绍信、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注册学籍号),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报借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方可借读入学。
第二十四条 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正式学籍。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所在学校保留,且普通高中学生应回到学籍注册学校参加毕业会考。经批准的借读生毕业时,应持借读学校的综合素质评定、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到学籍注册学校办理毕业有关手续,在户口所在地按有关招生规定升入高一级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全面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学生成绩考核按照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每学科学习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查,成绩实行等级制或百分制。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时记入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定根据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与实践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实行等级制。毕业时根据重过程的原则,六个学期评定结果分别按1:1:1:2:2:3的权重由学校进行合成,及时记入学籍档案,并报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考核与评价应坚持“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考核评价原则,严禁用单纯笔记成绩或一张考卷概全的做法,纠正过分强调量化,严禁用分数排名次的做法等。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凡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均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分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必要时适其情节进行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校长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处分不得开除学籍,普通高中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基础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学生的处分学校需告知家长。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撤出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收容教养应允许其继续复学。成年学生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自动丧失学籍,但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和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帮教和挽救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均应视其毕业升入初中就读。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若语、数、外三科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或操行不合格,或体育不合格,或综合素质综合评定等级为D级者,应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肄业或发给初中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参加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有一科以上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者,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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